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保监罚〔201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安诚财险未按照规定提取准备金,导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安诚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胡仲林、汪华分别警告并各处5万元罚款。 二、安诚财险保险费收入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安诚财险罚款20万元。 三、安诚财险准备金评估内控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安诚财险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3-05-26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华渝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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