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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7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11258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42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宝借款190635.47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被告姚小军、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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