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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云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7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执指23号
    案号 (2018)赣0121执1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8-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昌鼎兴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发生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015%)自2014年7月5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姚小军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姚小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承担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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