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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云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7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赣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宜中执字第00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6
    发布日期 2015-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OO万元,并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按月l。5%、⒛13年12月9日起至还清全部本`急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利`急。(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巳归还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255万元,根据已付款额和还款时间,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冲抵)。「二、被告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⒛万元。三、被告邱郁芳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0元、诉讼保全费50OO元,由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邱郁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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