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219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北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北执字第000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6-23 |
发布日期 | 2014-12-26 |
已履行 | 已执行1890565元。 |
未履行 | 未清偿债务约2000万元。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借款本金17772836.24元及利息1209281.56元(利息已计至2008年3月20日,从2008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付。);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对澧房阳他字第0477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位于湖南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的辰星花园1号楼-1层和1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澧房权证字阳第02414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湖南湖大远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辰星基业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赵俊对澧房阳他字第0477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担保物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93元、邮政专递费2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0893元,由被告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债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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