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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219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08)北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北执字第000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23
    发布日期 2014-12-26
    已履行 从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辰星花园”1#楼第九层、第十层、第十一层、第十五层建筑面积共3794.04㎡的房地产中优先清偿了债务9,280,515元。
    未履行 未履行债务约5000万元。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贷款本金4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自2007年5月21日起,借款合同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付,逾期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上述利息均计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赵俊、彭信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中的372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对被告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用作借款抵押的坐落于湖南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的房屋[房产证号码为:澧房权证阳字第024144号,建筑面积5794.60平方米(3-15层),抵押登记权利号:澧房阳字第04575号]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在借款本金68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93041元,法院专递费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98241元,由被告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款项给原告时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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