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众家百亨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505****152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802民初2968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6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市××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7527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如下:1.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及罚息共欠233852.84元,复利共欠5877.52元;2.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57527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3.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复利,以同期应还未还的罚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焦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责任范围内,就被告冯某某对三门峡市××酒店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股权范围以出质登记为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冯某某、郑州众家××酒店有限公司、马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酒店有限公司、冯某某、郑州众家××酒店有限公司、马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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