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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跃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192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4289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1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日期 2018-07-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 二、被告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上述借款本金至2015年5月12日止利息、复利、罚息135379.24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淮安豪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张建、花燕平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淮安豪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张建、花燕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9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5482元,由被告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淮安豪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张建、花燕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792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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