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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跃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192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12民初4357号
    案号 (2017)苏0612执30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2
    发布日期 2017-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中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81148元、复利85645.72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10日;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811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528%计算)及逾期利息316342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10日;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528%计算); 二、被告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中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张志培、魏一兵、施跃华、虞华、虞敏、张婷、张建、花燕平、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布谷鸟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盱眙豪宇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中被告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9元,由被告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志培、魏一兵、施跃华、虞华、虞敏、张婷、张建、花燕平、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布谷鸟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盱眙豪宇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3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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