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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跃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192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6222号
    案号 (2017)苏0602执2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18-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27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期内的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计109908.33元;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2016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息)。 二、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承担原告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81750元。 三、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对其质押的对南通市外贸土产畜产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质押登记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南通布谷鸟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福安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施跃华、虞华、虞敏、张婷、袁建峰、陈亚菊对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通布谷鸟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福安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施跃华、虞华、虞敏、张婷、袁建峰、陈亚菊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十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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