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施跃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1925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12民初176号 |
案号 | (2017)苏0612执12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日期 | 2017-08-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742933.33元(自2014年10月16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以及2017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4‰计算); 二、被告张建、花燕平、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虞敏、施跃华、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17元,由原告负担59元,各被告共同负担14358元(各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各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不服判决的数额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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