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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00MA****TA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7民初47号
    案号 (2021)湘1127执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告王利娟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编号为4399947Q117108488294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 二、由被告王利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贷款本金38 770.35元,并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本金38 770.35元,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 三、被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祝秋霞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有权对被告王利娟的湘MFN886别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码172850543,抵押登记证书号为430013029696)优先受偿。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由被告王利娟、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祝秋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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