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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00MA****TA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9民初706号
    案号 (2020)湘1129执7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吴跃权、吴荣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37 877.61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逾期罚息从2019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 二、被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吴跃权、吴荣波所欠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对处置被告吴跃权、吴荣波提供抵押担保的车辆(车牌号:车牌号:湘ME3296,发动机号:330006Y,车架号:LGBH72E04HY141033,登记证书号:430015033114)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为373元,由被告吴跃权、吴荣波、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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