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100MA****TAX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1民初716号 |
| 案号 | (2020)湘1121执67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易远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贷款本金8385.34元(截止2020年2月20日,被告欠原告本息合计8873.54元)及依约定计算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对抵押物大众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30014648550)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权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祝秋霞、唐鹏对抵押物处置后不足清偿的债权余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易远发、永州市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祝秋霞、唐鹏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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