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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075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1024民初2341号
    案号 (2020)浙1024执恢5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正一归还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2017年5月15日前利息为244233.46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此款由被告张正一在2017年6月14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782元;在2017年7月份至2017年12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947元;在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782元;在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6617元;在2020年1月份至2020年6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451元;在2020年7月份至2022年6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息44737元;若被告逾期履行,则原告可按全额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付的本息予以扣除)。 二、被告吴天致、张坚一、吴燕一、郑黎明、龚小忠、张鼎、陶锦盈、罗卫勇、徐宝玉、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正一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4648元,减半收取73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24元,由被告张正一、吴天致、张坚一、吴燕一、郑黎明、龚小忠、张鼎、陶锦盈、罗卫勇、徐宝玉、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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