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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075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1024民初2335号
    案号 (2020)浙1024执恢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罗卫勇、徐宝玉归还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2017年5月15日前利息为155166.74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此款由被告罗卫勇、徐宝玉在2017年6月14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286元;在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在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286元;在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571元;在2020年1月份至2020年6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857元;在2020年7月份至2022年6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息50000元。若二被告逾期履行,则原告可按全额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付的本息予以扣除)。 二、被告龚小忠、陶锦盈、吴燕一、郑黎明、张正一、吴天致、张坚一、张鼎、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罗卫勇、徐宝玉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4747元,减半收取73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73.5元,由被告罗卫勇、徐宝玉、龚小忠、陶锦盈、吴燕一、郑黎明、张正一、吴天致、张坚一、张鼎、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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