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075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1024民初2345号 |
案号 | (2020)浙1024执恢5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潇奕、刘斌归还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017年5月15日前利息为229866.78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此款由被告王潇奕、刘斌在2017年6月14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30元;在2017年7月份至2017年12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21元;在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30元;在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639元;在2020年1月份至2020年6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248元;在2020年7月份至2022年6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息42105元;若二被告逾期履行,则原告可按全额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付的本息予以扣除)。 二、被告郑黎明、张坚一、张鼎、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潇奕、刘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4069元,减半收取703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4.5元,由被告王潇奕、刘斌、郑黎明、张坚一、张鼎、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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