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07561-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1024民初2339号 |
| 案号 | (2020)浙1024执恢5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吴燕一、郑黎明归还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2017年5月15日前利息为272966.8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此款由被告吴燕一、郑黎明在2017年6月14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286元;在2017年7月份至2017年12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在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286元;在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571元;在2020年1月份至2020年6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857元;在2020年7月份至2022年6月份,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息50000元;若二被告逾期履行,则原告可按全额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付的本息予以扣除)。 二、被告张正一、吴天致、张坚一、龚小忠、张鼎、陶锦盈、罗卫勇、徐宝玉、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燕一、郑黎明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5807元,减半收取79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03.5元,由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吴燕一、郑黎明、张正一、吴天致、张坚一、龚小忠、张鼎、陶锦盈、罗卫勇、徐宝玉、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0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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