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穗海市监批吊处字[2021]1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华锦汽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0105000718949法定代表人:何昌贵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62-66号2楼208房2021年03月,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截至2021年3月1日,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经向第三方调查,证实当事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向的“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