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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和泰春茶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60368****403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6418号(2019)黔01民终8003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28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由被告贵州铜仁和泰茶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10007013.36元; 二、由被告贵州铜仁和泰茶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经济损失30000元; 三、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对被告贵州和泰春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座落于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向老山口的房屋(证号:铜房权证市房字第201290877号、第201290878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贵州铜仁和泰茶叶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时,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平、黄莉对本11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446元,减半收取53723元,由被告贵州铜仁和泰茶叶有限公司、贵州和泰春茶叶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平、黄莉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贵州铜仁和泰茶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贵州铜仁和泰茶叶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699元,由上诉人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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