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250520011600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13日22时30分,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仓前街道宝龙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施工进行的是浇筑地下室,噪声由混凝土泵车和混凝土车使用时产生。经现场测量噪声值为57.2dB(A),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2.2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收到《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该工地东侧为上尚城,南侧为永达蓝制衣公司,西侧是绿晶香精公司,北面是金桥门窗厂。2020年1月6日我局向余杭区环保局发出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月6日余杭区余杭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经查,该工地当日夜间施工未经环保许可”的反馈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6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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