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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西)行罚决字[2019]513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市解放街重建地块新建项目某标段的员工丁某,从2019年3月初到该标段及宿舍工作并居住至今未办理居住登记,且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市解放街重建地块新建项目某标段未向派出所等单位报送丁某的相关信息。于2019年4月29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一百元并由公安机关责令三日之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9
    决定机关 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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