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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驭远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驭远建设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9月24日23时50分,我局半山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驭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拱墅区河韵路杭政工出【2020】29号地块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有贰台混凝土搅拌车、壹台混凝土泵车正处于运行状态,我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之夜间作业证明,且现场工地未见张贴。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解光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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