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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黑土河乡大海子煤矿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57****354M
    执行依据文号 威劳人仲字【2018】第88号
    案号 (2019)黔0526执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黑土河乡大海子煤矿支付申请人姜国余一次性伤残补助1023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380元,交通费551元,伙食补助费740元,护理费7400元,医疗费1829.75元,鉴定费52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拾叁万柒仟捌佰壹拾陆元柒角伍分整(¥:137816.75元),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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