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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创超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384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14084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48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4
    发布日期 2019-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创超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款项40486195.35元,并支付以34758008.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闫战明、钱双丽对被告河南创超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任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创超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163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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