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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骏达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MA****ML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22民特51号
    案号 (2020)粤1322执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0197605980】。一、申请人李菊芬与申请人惠州市骏达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谭振雄因民间借贷纠纷,现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惠州市骏达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谭振雄愿意共同向申请人李菊芬归还本金42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照以42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请人惠州市骏达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谭振雄应当在2019年11月5日前一次性将上述本金及利息支付至申请人李菊芬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人:李菊芬,银行账号:62284811367250277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博罗县桃园阁支行)。二、申请人惠州市骏达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谭振雄如有逾期偿还,申请人李菊芬可就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协议自各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各方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各方不再争议。四、协议各方可持本协议向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五、申请人李菊芬与申请人惠州市骏达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谭振雄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菊芬与申请人惠州市骏达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谭振雄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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