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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鑫精和装配式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MA****5W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8127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39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鑫精和装配式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涌漫(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67649.25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苏州鑫精和装配式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涌漫(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309650元及以运费27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苏州鑫精和装配式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涌漫(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元。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016元,由原告负担6016元,被告负担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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