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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综执罚字[2017]0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大桥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当事人嘉兴市大桥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和农建村土地,用于建造步焦路和北环三路并使用至今。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路与北环三路交叉口往西南约300米步焦路路段及往西北约290米北环三路路段,土地类型是农村道路和村庄,土地性质是焦山门村和农建村集体土地,未动工前原貌是水田,当事人共非法占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和农建村土地面积为7446.7平方米。经国土部门核对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总面积7446.7平方米,符合规划面积7446.7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0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0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2份、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旁证人职务证明2份、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证据。当事人嘉兴市大桥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446.7平方米土地;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44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446.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柒佰元伍角整(¥111700.5)。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8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张春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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