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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综执罚字[2016]6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大桥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07年3月至2008年4月,当事人嘉兴市大桥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土地,用于建造中华二村社区农民建房和小区道路并使用至今。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中华二村内,土地类型是水田、农村道路、沟渠和村庄,土地性质是中华村集体土地,未动工前原貌是水田,当事人共非法占用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土地面积为5579平方米。经国土部门核对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总面积5579平方米,符合规划面积108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4498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0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职务证明、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示意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579平方米土地;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4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3、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拾伍元整;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49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整,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陆佰陆拾伍元整(¥128665)。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0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张春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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