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峡江县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童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185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峡民初字第281号(2015)峡民初字第281号
    案号 (2015)峡执字第00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16-0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范彤因本案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28675.74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范彤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5032.46元。三、被告陈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彤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093元。四、被告峡江县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彤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469元。五、被告肖建军、江西中农物流有限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范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被告陈鹏负担289元,被告峡江县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3元,被告刘斌负担155元。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陈鹏负担784元,被告峡江县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6元,被告刘斌负担420元。补正裁定:一、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范彤因本案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28675.74元更改为12837.38元。二、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范彤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5032.46元更改为6958.88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范彤的经济损失7173.58元。三、将被告陈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彤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093元更改为12810.25元。四、将被告峡江县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彤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469元更改为5490.11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