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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梧州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40055****908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05民初775号
    案号 (2020)桂0405执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梧州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48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欠付工程款62481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5月4日止利息为69250.44元,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922元,由原告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0元,被告梧州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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