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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土资监罚(度)〔2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南太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建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吴兴杨渎桥至南浔菱湖公路工程(湖山大道)度假区段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4月,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湖州市度假区滨湖街道塘甸村和新桥村的集体土地建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吴兴杨渎桥至南浔菱湖公路工程(湖山大道)度假区段,经湖州国兴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实地勘测,浙江南太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道路占地面积148269平方米,其中7239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587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7
    决定机关 区国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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