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00076****5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1023民初1308号 |
案号 | (2021)甘1023执6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华池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华池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甘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宝鸡市三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支付材料损失费92708.13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宝鸡市三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81418.81元(已扣除三鑫公司向钧泰公司交纳的500000元工程保证金)、误工损失费用200000元,共计781418.81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宝鸡市三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建筑材料机具设备(以2019年3月18日《列宁学校施工现状交接确认单》、《材料清点详单》为准);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宝鸡市三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7元,由原告承担12000元,被告承担2117元;反诉费17290元,由原告承担11614元,被告承担5676元。 鉴定费42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0元,由被告承担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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