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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兴工商工商处字〔2018〕第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2000元(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1
    决定机关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任雨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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