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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恒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明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8032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里民二初字第878号
    案号 (2015)里法执字第000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4
    发布日期 2016-09-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桂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1081168.65元;二、被告赵桂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4日违约金259480.48元,2014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付;三、被告赵桂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36000元;四、被告赵桂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8月28日担保费利息1012元,2013年8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给付;五、如果赵桂智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及费用,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徐明泉、崔振全、王敬山质押的旭恒超导公司的股份;六、被告胡健美、徐民生、王敬山、徐明泉、旭恒超导公司、恒新实业公司对赵桂智的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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