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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卫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441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72民初1085号
    案号 (2018)鄂72执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18-0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万舟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0580元及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76元,由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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