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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000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441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1民初2155号
    案号 (2017)苏0481执5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7
    发布日期 2018-0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85884.29元及资金利息损失(以货款1385884.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73元,由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直接给付原告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73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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