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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栾建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441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31民初2147号
    案号 (2017)苏0831执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3
    发布日期 2017-04-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湖县宝达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13348.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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