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栾建中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441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81民初3360号 |
案号 | (2016)苏1081执14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1 |
发布日期 | 2017-01-0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明远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货款121200元及截止2016年8月22日止按年利率5.9%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7438元,合计给付128638元,并支付121200元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9%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3元,依法减半收取1537元,由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明远船舶配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73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此页无正文)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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