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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栾建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441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81民初3360号
    案号 (2016)苏1081执1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1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明远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货款121200元及截止2016年8月22日止按年利率5.9%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7438元,合计给付128638元,并支付121200元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9%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3元,依法减半收取1537元,由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明远船舶配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73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此页无正文)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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