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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90078****1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903民初1935号
    案号 (2018)湘0903执10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19-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益鑫泰麻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莲花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60元,由被告湖南益鑫泰麻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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