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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清大铝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34****146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民终1805号
    案号 (2021)粤1303执1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61215600788】。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 1303 民初 380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 1303 民初 3809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 1303 民初 3809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江苏清大铝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租金及铝合金模板材料款共计1555642元及违约金(以15556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自广东丽濠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返还江苏清大铝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使用的铝合金模板及材料给广东丽濠科技有限公司; 四、驳回广东丽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 24657元,保全费 5000元,共计 29657元,由广东丽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14元,由江苏清大铝模工程有限公司、胡筱钰负担2243元;二审受理费23245元(江苏清大铝模工程有限公司、胡筱钰已预交),由广东丽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11元,由江苏清大铝模工程有限公司、胡筱钰负担 17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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