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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字[2020]1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0]187号当事人: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558397633M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麒麟中街24号第八层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号码:440507***********12020年5月7日,我局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云府行复[2019]4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行复[2019]401号)和《行政复议意见书》(云行复函[2020]27号)决定和意见,对当事人销售“春露高钙富硒配方羊奶粉”时涉嫌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16日和2019年9月3日向普朗瑞斯(广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共采购了18盒“春露高钙富硒配方羊奶粉”,购进价为45元/盒。当事人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在天猫“康爱多大药房旗舰店”销售“春露高钙富硒配方羊奶粉”数量共9盒,销售价为**元/盒,销售金额为***元,共获违法所得387元。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适用人群或不适用人群,标签标注的企业执行标准为“执行标准:Q/QCRY0002S”。根据“执行标准:Q/QCRY0002S-2018”中“6.1.1标签、标志”规定:“6.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6.1.2不适宜人群:婴幼儿。6.1.3食用量:≤300克/天”。同时,该产品配料中含有“植物甾醇酯”新资源食品原料,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附件中,植物甾醇酯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当事人将该产品在“康爱多大药房旗舰店”进行广告宣传时,在网店界面“商品详情”中,因天猫平台仅设置了“适用人群”而没有设置“不适用人群”,且“适用人群”设置为“不限”、“中老年”、“儿童”、“孕产妇”、“成人”共5类人群供当事人选填,没有设置“不适用人群”选填项目和除“婴幼儿外”的项目,当事人遂将该产品的“适用人群”选注为“不限”,从而误导消费者进行了采购。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单(编号:201979066),证实当事人违法的线索来源。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和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初步核查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就被举报产品进行的相关情况说明.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证明当事人采购该产品的采购情况。6.《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云府行复[2019]4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行复[2019]401号)和《行政复议意见书》(云行复函[2020]27号),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重新核查的依据。7.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具体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和销售数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我局于2020年6月23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字[2020]10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具备从轻和从重的情节,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2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彦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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