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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白)食药监械罚决审[2020]000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 处1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3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