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京溪食药处字〔2019〕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6号)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3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5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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