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工商处字[2019]1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558397633M;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麒麟中街24号第八层;法定代表人:陈*辉;注册资本:12100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7月30日;营业期限:2010年7月3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擅自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360kad.com),发布由其自行设计的“金戈”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处方药广告(页面地址:http://www.360kad.com/zhuanti/jgly-pc.shtml?kzone=crpczt73574),广告内容包括“手持金戈、敢打硬仗”、“有求必硬”等宣传图案或宣传字样。当事人官方网站由其自行运营维护,发布的上述处方药广告亦为其自行设计发布,无法计算广告费用。于2018年4月2日被我局依法立案调查。另查明,当事人因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于2017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穗工商处字[2017]130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网页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2018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及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当事人通过其官网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处方药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综合上述两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处方药广告;三、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9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彦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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