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食药监药罚〔2018〕1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6号)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2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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