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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圣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9477****81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805民初135号
    案号 (2019)黑0805执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山圣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市粮油设备制造厂340 000元(其中设备款282 150元、质量保证金57 8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标的1 157 000元乘以95% 为1 099 150除扣预付款177 000元为922 150元验收合格后应付设备款为922 150元,以922 150元为基数,自2008年9月12日起至2008年10月7日止;以872 150元为基数,2008年10月8日起至2009年1月19日止;以802 150元为基数,2009年1月20日起至2009年9月12日止;以860 000元2009年9月13日至2010年3月11日止;以640 000元为基数,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以540000元为基数,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以340 000元为基数,2011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138元,减半收取7 569元,由被告唐山圣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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