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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俊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729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513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3
    发布日期 2017-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祁恒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租金56154元(税前);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祁恒因迟延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共计48132元房屋租金的违约金4813.2元(48132×10%);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祁恒因迟延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的滞纳金,以季度租金802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分别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祁恒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8.5元,由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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