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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俊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729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037号
    案号 (2015)沈和执字第02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0
    发布日期 2017-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押金8,500元; 二、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迟延返还押金的利息,以8,5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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