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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顺住建罚〔202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你公司2019年1月起在北滘镇上僚村开发建设顺德大疆库卡项目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截至2020年1月3日,经我局核实,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11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顺住建罚告〔2020〕24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有书面函复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由于你公司开发的该工程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危害后果,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第177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本机关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77项,现责令你公司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合同价款(2953846.88元)的2%罚款,即人民币59076.94元(大写:伍万玖仟零柒拾陆元玖角肆分)。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你公司2019年1月起在北滘镇上僚村开发建设顺德大疆库卡项目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截至2020年1月3日,经我局核实,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11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顺住建罚告〔2020〕24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有书面函复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由于你公司开发的该工程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危害后果,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第177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本机关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77项,现责令你公司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合同价款(2953846.88元)的2%罚款,即人民币59076.94元(大写:伍万玖仟零柒拾陆元玖角肆分)。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5
    决定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